归纳起来如下图所示,就是基础要件加适用要件等于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作出的是否属于严重后果的判断,可以由司法进行审查。因此,生产要件和生活要件并不能周延所有适用要件。
目前的研究也多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2)因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损害。上述8个案例对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认定是值得肯定的。换句话说,本文所谓的受害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均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之内。这无疑有利于受害人更好地获得救济。
[3]比如吴春霞诉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行政赔偿案,法官在初审判决中就写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要造成严重后果,什么样的情形属于严重后果,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仅仅因为违法拘留就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先例。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21. [22]生产经营的含义非常广泛,只要是制造产品既可以是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是经营公司企业,个体户也同样可以生产经营。……这两种情形下,生产要件和生活要件都有适用的余地。
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作出的是否属于严重后果的判断,可以由司法进行审查。3.适用要件的关系:并列还是选择 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生活要件和生产要件以一个和字连接,是一种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换句话说,认定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需要两个适用要件满足其一即可还是两者须兼备?对于这个问题,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若须两者兼备,似有些强人所难。若是单纯由人身自由权受侵害引起的精神损害[12],则属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需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精神损害达严重后果才予以金钱赔偿。相关论述可见高祥阳等.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13, [1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3. [14]陈清秀.依法行政与法律的适用[A].翁岳生.行政法•上册[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49. [15]判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是认定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大前提,本文将此作为前提性的预设,不作讨论。
其次,正常的家庭生活受到影响与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严重后果又有何关系?按照上述对认定过程内在逻辑的分析,因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受到影响,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极度痛苦,这部分精神损害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形式是不足以抚慰的。[4]江必新.适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当着重把握的若干问题[J].法律适用,2011,(6):13. [5]《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第18-21页。
因此,这部分精神痛苦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不足以抚慰的。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认为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所以在这一层面上,朱红蔚被羁押875天这句话是为了说明受害人朱红蔚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属于《国家赔偿法》法定的赔偿范围之内[15]。受害人的公司受到亏损重创,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境遇,不可不谓是一种巨大的精神打击。
在适当的时候,扩展适用要件至譬如教育科研、社会组织身份等方面,从更好的保障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角度来看,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这种精神打击也无法通过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抚慰。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分析指导案例42号,揭示其认定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时对法规范的解释和论证的逻辑,抽取其所形成的裁判要旨,剖析该案判决所具有的超越个案的一般意义及其可能的适用范围,以期为审判实践乃至未来司法解释的作出提供参考。按照一般的人伦常理,无论赔偿义务机关如何为其消除错误羁押的影响、恢复其名誉、向其赔礼道歉,都无法抚慰作为父亲的受害人未能照顾抚养患有抑郁症的未成年女儿的心理创伤。
受害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时间长短可以用来衡量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但不能作为基础要件的一部分,因为人身自由受限制时间相对较短的受害人同样有可能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同样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研究,尤其是对指导案例、公报案例的研究,其重要性学界基本已经形成共识。
而本案的贡献,其一是建构了一种认定模式,其二就在于在这种认定模式下,为适用要件提供了两个典型的范例——生产要件与生活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21]经济状况显着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于此,赔偿义务机关并无规范上和事实上的判断余地可言。(三)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精神痛苦之来源要件 在基础要件之上,具体认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严重后果,本案还借助了两个要素:正常的家庭生活受到影响和正常的公司经营受到影响。其次,单具生活要件,亦即正常的家庭生活受到影响时,按照上述认定过程的内在逻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便属于无法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所能抚慰的,应当认定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从目的性解释路径来看,将受害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时间长短排除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的基础要件之外将保障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反之则不然,因此是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1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从中归纳出本案认定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其无法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的正常生计,履行扶养义务等,或导致其经营的企业不能为获得利润而制造产品、提供服务等,由此对其造成的精神极度痛苦通过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恢复名誉的形式不足以抚慰,则其精神损害属于严重后果。分析至此,最高院对朱红蔚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认定,其内在逻辑即可表述为:受害人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因此而受到极度的精神痛苦以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足以抚慰,需要以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其进行抚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3]比如吴春霞诉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行政赔偿案,法官在初审判决中就写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要造成严重后果,什么样的情形属于严重后果,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仅仅因为违法拘留就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先例。
与此同时,各地的审判实践对规范的法解释事业也将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而基于案例研究的学理建构也将不断地搭建起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框架。[24]章剑生.有错必纠的界限[J].中国法学,2013,(2):176. [25][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00. 进入专题: 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 严重后果 指导案例 。
单具生产要件时亦如此。尽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时同时附有裁判摘要,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抽取本案在认定精神损害严重后果这一点上的裁判要旨。党组关系中断、学业中断并不影响生活或生产。严重后果的认定是抚慰金算定的前提条件,实践中法院一般非常谨慎,多以证据不足、未能证明严重后果为由不予支持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3]。
代入上述对正常的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的法解释展开,也即:受害人朱红蔚由于人身自由被限制,不能通过自身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维持家庭成员的正常生计,致使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未成年女儿的抑郁症由于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而迟迟未愈,身为父亲的受害人未能尽到抚养义务,导致了受害人极度的精神痛苦。本文所得出的结论与之大致相当,但对于何为精神极度痛苦,本文通过对案件裁判思路的分析,认为所谓精神极度痛苦乃指受害人遭受的通过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恢复名誉的形式不足以抚慰的精神痛苦。
此外还在第3条规定了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国家赔偿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受损害人有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后果:(1)非正常死亡,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重大责任。本案中,最高院赔偿委员会首先针对朱红蔚提出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深圳、无锡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认为朱红蔚经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朱红蔚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从而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朱红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项决定应予维持。
也就是说,除《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17条的规定的情形以外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比如行政机关进行室内搜查或者搜身等,赔偿请求人提出侵犯隐私权的精神损害将得不到支持。当然,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刚刚起步不久,本案对于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裁判思路仅仅是作为最高院一个时期内的一种法律见解,我们能够期待未来将有更多的同类案件,对本案的裁判要旨进行填补、扩充或修正。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国家赔偿法》第35条设定精神损害严重后果要件,乃承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来[10],区分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一般具有可回复性,适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救济方式,非达严重后果不予金钱赔偿[11]。但其他案例中,如赔偿请求人的党籍被开除、党组织关系中断,学业中断等等,是生产要件还是生活要件?似乎两者都不是。再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朱红蔚未能提供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证据,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之后,对于朱红蔚提出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的请求,认为: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1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法于2012年因《刑法修正案(八)》的发布而稍作修订,但本条内容未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2)豫法行终字第7号。
在认定受害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时,最高院赔偿委员会首先指出,朱红蔚被羁押875天。当下级法院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可以借鉴吸收到具体个案的裁判思路,达到同案同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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